《南雄帽子峰60方指标外林木哪去了?》后续报道
本报记者 曹攀峰
南雄市帽子峰镇林业部门与林农们之间的冲突在我省其他林区上演(详见本报5月29日第5版),近日五华等地林农向记者倾诉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痛苦。
帽子峰镇林业站是否存在员工参与走私林木,仍需要上级林业部门重视和调查。无论结果如何,林木采伐许可证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在帽子峰镇体现的淋漓尽致。采伐许可证就像一个紧箍咒套在了林农头上,会念咒的执法部门则进退自如,“进”可控制木材销售市场,“退”则可控制许可证的发放。而花费心血造林的农民则面临造林二十余载,最后一无所获甚至坐牢的险境。在“老子种树,儿子坐牢”的风险下,林农造林的积极性大打折扣。
超限额采伐较为普遍
事实上,采伐指标的规定并非自古有之。
据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教授贺东航介绍,上个世纪80年代林业“三定”初期,刚分到山的林农大面积砍伐林木,导致我国森林蓄积量的严重下降和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1987年重新修订的《森林法》规定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条文规定有“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此后,无论国有林区、集体林区,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拿到采伐指标后,才能砍伐森林;否则,对采伐林木者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回到实践中,采伐指标发挥的作用似乎有限。
5月21日,贺东航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采伐限额制度并未达到设计者的初衷,超限额采伐现象十分严重。根据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1994-1998)的结果,全国年均林木采伐量超采伐限额8679.4万立方米,超采额比例为33.8%,有的国有林场更因长期超限额采伐导致可开采的森林资源耗尽而被迫停产。”南雄市帽子峰镇办公室工作人员也称,“给林农10方指标,他就要砍20方,事情就是这么简单。”
“法律制度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有形同虚设之嫌。”贺东航判断。
林业砍伐灰色空间大
而据林农们反映和南方农村报记者的调查,采伐指标虽没有达到政策制定的预期目的,却产生出了一片灰色地带。
“2009年帽子峰镇共分得了1300方采伐指标。”南雄市帽子峰镇李海辉副镇长介绍,在他看来,“这些指标根本满足不了林农的需求”。在帽子峰镇,上个世纪80年代,不少林农分得了一定数量的责任山,如今林农分得的杉木很多已经生长近30年。“都已经不长了,再不砍树里面就空了。”2009年火灾发生后,林农们只得将林木以低于市场价150元的价格,卖给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如此则相安无事;否则,就只能眼看着被烧坏的林木仍然立于山头,或者冒险砍伐后遭受林业部门的罚款。
满山的“金子”无法兑现的情况并非南雄独有。南方农村报记者在五华县龙村镇采访时发现,该镇林农自从2007年以来便难以办到采伐指标。但长期砍伐木头的林贩子则凭借与林业部门的特殊关系,占据了数量本就有限的采伐指标。
在五华县龙村镇黄洞村,林农们要想将林木变现,就只得依靠林贩子叶某。在林农看来,把木材交给叶某,省却了办理采伐指标的烦恼和望指标兴叹的无奈,并且还如同贴上“护身符”,不用担心林业部门上门罚款。而在五华,2008年的林业罚没款则高达200万元。
另外,有些“胆大”的林农,还有可能因超伐而获刑。据《梅州日报》报道,蕉岭县钟某于2009年6月向三圳镇林业站申请三圳镇台塘村茅凹山场共80立方米的采伐指标,于10月份取得了采伐许可证后雇请并组织工人上山砍伐林木,同年12月被发现有超指标砍伐行为。今年初,蕉岭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没收滥伐林木的处理款17101.33元。
林农缺乏造林积极性
记者采访了解到,办不到采伐证的林农造林积极性受到打击。五华县黄洞村支部书记温进先表示,“现在没人种树了,种了不能砍,等于白忙。”与五华林农有相似心态,帽子峰镇江坪村委会江屋村目前仍有1700亩荒山,无人管理。在村长江某看来,“砍不了是无人管理的重要原因”。
“一些大的国有林场,应该有采伐限额的限制,但像南方集体林区,在林权改革制度下,应该废除采伐指标。”一直在为废除采伐指标而呼吁的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凤田称,“采伐指标不除,林改难兴。”他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林木砍伐实行限额控制,这不是在保护而是在打击中国林业以及林农的造林积极性。“如果说保护,则是保护了林业主管部门的既得利益。”
贺东航也认为,“现有的森林采伐政策体系忽视森林经营主体的决策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林农采伐成本过高,林业产出利润空间小,这影响了林农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而一些平原林区,林木砍伐限制较少,林木面积增长非常快。”郑凤田以此反衬林木限制对林农积极性的打击。
在贺东航看来,国家应当放松对非公有林经营者的控制,可以取消采伐许可证制度,建立采伐申报制度,即非公有制的商品林的经营者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地方林业行政部门申报采伐计划,林业行政部门在生态不会受到较大影响、符合采伐技术指标等前提下,原则上应当批准。“实行林木采伐申报制度,还能够大大避免设租和寻租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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